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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委员会本科生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时间:2009-11-23
来源:南航理学院
点击:
740
次
党字 [2008]58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本科生党支部建设,充分发挥本科生党支部在保持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大学生思想教育教育工作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校本科生党员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科生党支部设置
第一条 本科生党支部原则上应建在班上,在院级党委、学生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班级,应成立党支部;不足三人的,可由若干班级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应从有利于党员开展活动的实际出发,合理设置党小组。
第二条 党员七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不足七人的,只设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支部委员包括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报组织部备案。
第三条 本科生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作风正、威信高、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具有开拓进取和奉献精神的党员教师或学生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支部书记可由上级党组织提名,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选举同意。支委会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使之成为积极进取、团结协作的班子。
二、本科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团结、带领本支部党员学习、宣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议,团结、组织党员和普通同学出色完成学习、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各项任务。
第五条 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认真开展年度先进性教育活动,对党员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做好日常发展党员工作和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第七条 经常听取学生党员和普通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学校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八条 关心和支持学生会、研究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指导班委会和团支部等班级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活动,支持学校各部门在学生中开展的工作,充分发挥党员在工作、学习、生活和社会服务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落实党内生活等各项制度
第九条 建立党员学习制度,创新"三会一课"(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形式和内容,并结合学生实际,协调好日常工作与阶段性重点工作、集中教育与日常管理等关系,提高党员支部工作实效。支部大会和党课一般每季度一次,支委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
第十条 组织生活制度,是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组织观念和党性修养的重要保证。党员组织生活必须坚持思想性、政治性、严肃性、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同时要不断创新,做到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保证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一条 联系同学制度,是党支部建设和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的基础。党员必须密切联系本单位同学、主动及时地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党员汇报制度,是党员自我监督和组织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党员一般每半年应就本人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及做群众工作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党支部和党员制度,是保证和促进学生党支部健康发展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支部建设情况和党员的表现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按要求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党员,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四、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基本经验,自觉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开展廉洁文化教育,坚决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主义思想的侵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十五条 教育党员按照学校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刻苦学习专业文化知识,带头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和公民道德,团结和带领广大同学共同创建校园精神文明。
第十六条 教育党员加强组织观念,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按期缴纳党费,履行党员责任和义务,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利益,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努力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党员管理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新生入学和毕业生离校过程中的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有关材料归档等项手续,加强对延期毕业和离校、出国出境等学生中的党员的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做好党内的各项统计工作。
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八条 组织和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开展活动,建立党员分工联系入党积极分子制度,积极做好推荐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学习培训的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质量和较大规模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十九条 指导团支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的工作。
第二十条 按照上级发展党员工作的要求,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正确把握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按照“保证质量、积极发展”的原则大力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预备党员培养和考察力度,教育预备党员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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